【资料图】
人民网南京6月26日电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瓶装液化气的配送车辆、服务站点、送气人员都提出了规范管理,其中明确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施行。
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配送车辆必须满足专业要求。《办法》明确,用于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当采用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布目录中的车辆,并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所驾车辆相应的上岗资格证。押运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
《办法》规定,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车辆,车身标色采用黄色,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还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此外,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
《办法》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通行线路应当尽量避开人流车流密集道路和交通高峰,确需在禁(限)行路段、时段通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同时,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在服务站点管理上,《办法》要求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对于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在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如发现送气工存在“未穿统一送气工服装、未佩带送气服务证以及未使用统一标识送气车辆进行配送服务”“未按经营许可范围配送、为非本企业配送以及违规装载瓶装液化石油气”“私自在家中、车库、租用房屋等违规场地存放气瓶,以及相互倒灌、随意倾倒瓶装液化石油气”“一年内在配送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被交警处罚2次及以上”“未按规定配送节点扫描气瓶标识码,以及有意干扰配送车辆定位系统、不实时通讯在线”等违规行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要求燃气主管部门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
此外,《办法》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同时要求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
据悉,原《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存在理解歧义,理解为地区内多个企业必须统一销售价格,导致企业执行偏差,涉嫌价格垄断风险。此次《办法》将“统一销售价格”删除,以消除因理解偏差带来的价格垄断风险。
关键词:
版权与免责声明:
1 本网注明“来源:×××”(非商业周刊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2 在本网的新闻页面或BBS上进行跟帖或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
3 相关信息并未经过本网站证实,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4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同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