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 本报记者 颜爱勇
□ 本报通讯员 安滨 贾丹
【资料图】
素有“绿色净土”“北国碧玉”之称的呼伦贝尔,是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这里有辽阔的草场、著名的湿地、茂密的森林,这里河流纵横、湖泊遍布,作为北半球高纬度欧亚大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呼伦贝尔生态环境,对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为守护好这片青绿,内蒙古呼伦贝尔两级法院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主动将辖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置于地方党委和全市法院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如今已经探索形成“保护、打击、预防、修复、联动”五位一体生态司法模式,为构筑牢不可破的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贡献法院力量。8月10日,《法治日报》记者深入大兴安岭腹地和草原深处基层庭院探其缘由。
创新机制
环资审判提档升级
环境资源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不能走常规化的司法审执模式,需要专门化的审判体系。工作中,呼伦贝尔两级法院坚持创新引领,围绕审判需要选干部、育人才,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呼伦贝尔市法院关于试行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审执模式工作方案》,选任熟悉各类审判业务的法官专门负责审执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合一”审执模式,进一步整合了审判资源、提升了专业化水平。实行行政案件“三主动”模式,诉前主动参与环境保护社会调查工作,向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反馈破坏环境违法线索,拓展司法服务功能;诉中主动查明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以确定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诉后主动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完善执法的司法建议。自该模式实行以来,向行政执法部门反馈案件线索、发出司法建议31次。
为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两级法院持续加大对毁林开荒、非法采砂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案件数量近年呈现下降趋势,农林草地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制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办案指引》,统一量刑标准,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明确规定了缓刑适用的标准。实行刑事案件“三四五”审理模式,即三对接、四查清、五把关。其中“五把关”是指严把普法教育关、严把定罪量刑关、严把缓管免适用关、严把刑罚执行关和严把生态修复关,要求对涉环境犯罪案件严格把控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有破坏环境犯罪前科劣迹以及因破坏环境受过行政处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非监禁刑,要求基层法院实行缓刑报备制度,对拟判缓刑案件上报中院备案。通过一系列有效举措,震慑了潜在环境危害者,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协同发力
公益诉讼成效凸显
在检察院起诉林业水利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一案中,常某擅自在国家公益林地上打草放牛,林业水利局未予查处和修复林业生态,法院判决确认该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履行职责,并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使被毁公益林恢复到“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
林业水利局复函表示,法院判决后该局作出了催告书要求常某履行处罚决定,如其仍未履行则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司法协作,与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会商研判,构建了“司法+行政”协同发力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进一步推动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司法利器,具有确立和救济公众环境权益、监督制约行政权力、补充强化环境政策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两级法院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相关部门形成合力,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最大限度凝聚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合力。
生态修复
受损环境展露新颜
在被告人赵某等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满洲里法院认定4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300余斤。为修复呼伦湖水域资源,判令4人分别缴纳罚金5000元,并于次年适宜投放鱼苗季节,在呼伦湖水产环保科研所监督下,向满洲里二子湖水域投放价值1万元的鱼苗。
为给推动落实生态修复责任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呼伦贝尔中院先后出台《关于在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补偿机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案件生态修复回访机制的实施意见》。在辉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额尔古纳上护林林场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基地,积极适用“补植复绿”“森林管护”“增殖放流”“认购碳汇”等责任承担方式,构建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的生态修复责任机制,做到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一判三赢”的法治效果。
此外,呼伦贝尔中院近年来加大对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教育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为及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有效防止环境损失扩大,降低环境损害治理成本,设置了“环保令”制度,制定了《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令暂行规定》。针对损害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向侵权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发出立即停止损害行为、即时修复环境、及时履行代偿义务等书面要求。目前,共设置先予修复令、担保令、停止令、督促令和修复令五种令制。
厚植生态,就是厚植未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巧兰表示,呼伦贝尔市两级法院将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首个全国生态日为契机,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在逐“绿”前行的道路上,稳步前行。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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