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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南郡新干线小区开发商2023年7月在南郡新干线小区内破坏中央花园建设垃圾中转站,根据购房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如确需变更出卖人既开发商需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既业主。我们买房的时候是17年,规划上小区中央花园并没有垃圾中转站,现突然建垃圾中转站并没有书面告知已买房业主,属于实质性合同违约。据已到怀化市规划局询问该垃圾中转站情况的几位小区业主反映该垃圾中转站已通过规划局审批同意,根据《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若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征求业主的意见,而做出了更改规划的许可,业主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规划批准系违法行为,向作出批准决定的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可以确定的是规划局并没有组织任何形式的听证会征求业主意见,在全小区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既破坏绿化开始动工,请问怀化市规划局相关人员对该规划变更的审核通过是否属于违规和乱作为的行为?是否应该对相关审批人员进行追责?
小区中心花园建设垃圾中转站,恶臭熏人,污水横流,老鼠苍蝇到处都是,小区业主已无法想象建成后会对已买房业主造成怎样可怕的影响,我们全体业主强烈要求撤销该垃圾中转站,恢复绿化,请相关部门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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