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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邴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543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大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原使用权人;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43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16290元。”邴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邴某在基本农田上建钢构大棚,未取得有权部门审核及备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占地。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邴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建设构筑物的典型案例。未经批准改变耕地用途,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建设系非法行为。划定基本农田,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基本农田为代价,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该案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为非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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