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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海南省实际于8月3日晚发出通知,支持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通知强调要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予以签订合同并配合提交办理合同备案。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内容的,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可采用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购房提取规定,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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